练习射门时足球击伤未作准备的守门员同学头部

作者:小小主编发布时间:2026-06-24 19:05:16阅读次数:0

图片

梁心慈 作

案情简介


竞技运动潜在发生意外的可能性,磕碰、误伤在所难免。一旦发生意外受伤,到底该谁担责?是伤者自认倒霉,还是参与者必须赔偿?近日,湖北省鄂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校园足球运动意外受伤侵权纠纷案,适用自甘风险规则,维持一审判决结果,伤者诉请未获支持。

小明与小华是某中学同班同学,二人常结伴在校内足球场踢球,对足球运动的规则、风险以及彼此的运动习惯都较为熟悉。

2025年某日下午,学校大课间活动期间,小明、小华等几名学生自发在校园足球场开展休闲足球活动。完成热身后,小明带球至中场起脚射门。然而足球飞行轨迹发生轻微偏移,击中了正身处球门区域、尚未进入正式守门状态的小华右侧头部。

小华随后被送往市中心医院,住院治疗3天。医院诊断结果为头皮挫伤、头部外伤、右外耳道挫伤,医疗费用共计2000余元。事后,双方家长就赔偿事宜多次协商未果,小华将小明及其监护人诉至法院,要求其承担相应的侵权赔偿责任。

经查,案发时的监控视频显示,小华从足球场球门前方先走到中场处与几名同学沟通,后跑回球门前方,并与另外两名同学说话,在面向该两名同学时,小明在中场处射门,足球击中小华右侧头部。此前某两日的监控视频显示,下午5时许,小华均在案发时的相同位置与小明等人一起踢足球,且均作为守门员参与活动。

法院审理

湖北省鄂州市鄂城区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原、被告双方对小华是否是参与足球运动的一员有争议,小华在派出所询问笔录中认可学校足球场内同学们在踢足球,结合监控视频,小华在足球场中场与参与踢球的同学沟通后跑到球门前方,该站位通常被认为系足球守门位置,如果系仅观看他人踢足球,应当在足球场外或者非有明显特征属性的位置更符合常理,故法院认为小华具有参与足球运动的意愿。一审法院最终判决驳回小华的诉讼请求。小华不服,提出上诉。

鄂州中院审理后认为,足球运动是典型的具有群体性、对抗性及人身危险性的文体活动,具有高强度、高动态的特点,属于法律规定的“具有一定风险的文体活动”范畴。足球运动中,跑动拼抢、传球射门、突发躲闪都是常规动作,球路偏移、轻微碰撞、意外撞击是该运动固有的、可预见的常规风险。

本案中,两名学生均已年满八周岁,具备相应的风险辨识和认知判断能力。二人长期结伴踢球,清楚该项运动的潜在危险,小华自愿、主动参与案涉足球活动,属于法律意义上的自甘风险行为。

同时,结合现场监控画面及案发全过程可确认,小明带球来到中场附近处,按照约定和习惯完成射门动作,其射门动作规范合规,是足球运动中的常规动作,并无违规冲撞、鲁莽发力、故意挑衅等危险行为;足球轨迹偏移属于运动中无法完全预判的正常意外。虽然小明未能做到极致的安全注意义务,但其主观上无伤害故意,客观上无违规操作或重大疏忽。

综上,二审法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六条“自甘风险”规则,认定本次受伤属于体育运动正常意外,运动参与者无故意、无重大过失,无需承担侵权责任。法院最终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法官说法



民法典设立的“自甘风险”规则,不是纵容危险运动、漠视人身安全,而是尊重体育运动的客观规律,科学划定民事责任边界。该规则的核心意义,是精准区分“恶意伤害、重大过失”与“正常运动意外”,避免参与者因无过错的偶然意外被过度追责。

法官也郑重提醒广大学生和家长:第一,严守规则,做好防护。参与足球、篮球、排球等对抗性运动时,务必遵守规则,规范动作,杜绝鲁莽、危险行为,主动做好自我防护,最大限度降低运动受伤风险。第二,理性认知,正视风险。要树立正确的法治观念和风险意识,清晰区分“故意伤人、违规过失”与“正常运动意外”,理性看待运动中的轻微损伤,不盲目追责、不恶意索赔。第三,依法维权,以和为贵。法律是底线,人情是纽带。意外发生后,双方应保持冷静克制,在查清事实的基础上互谅互让,给予人道关怀。

作者:杨湛、饶平 来源:人民法院报

标签:
收藏
分享
发表评论
发布
暂无评论